二.誤入白虎節堂(1 / 1)

入世讀水滸 逵哥兒 4386 字 2024-03-16

高俅這段時間應該是公務比較繁忙,隻派了老都管去高衙內那探病,自己沒去。   老都管探視高衙內。此時陸謙和富安已經和林沖對立,害林沖以自保的心更甚於高衙內,於是和老都管私下強調得十分絕對,並聲稱自己有解決方案。   高俅晚上才有時間聽老都管探病結果,才知道所發生的事情。老都管先隻說了已發生的事情,即高衙內初次見麵的事和富安陸謙的設計行為。高俅衡量:“因為他渾家,怎地害他”是於理不當;“為惜林沖一個人時,須送了我孩兒性命”是斷子絕孫。二者對比,雖然是在問“怎生是好”,但從這個表述對比上高俅已明顯有了結論。   老都管看到高俅有想法傾向之後才開口,並且隻說:“陸虞候和富安有計較”。這是盡量不給自身惹事,不往裡卷入的行為方式。隨後高俅向陸謙、富安問計,決定轉天就執行。   在老都管提已發生事情的時候,文中是“陸虞候設的計”,與前文不對應,有可能有流傳錯誤問題。當然,陸謙引開了林沖也可以算設計。按字麵要解釋的話就是老都管為求簡化,主動把事情歸在陸謙頭上。這可能是因為陸謙有正式職務、而富安隻是幫閑,高俅可能隻知道陸謙,而對富安毫無印象。   過了這段時間,沒有新情況發生,林沖已把高衙內的事情從心上放下。林沖和魯智深走在閱武坊巷口,在一個對大家都算合理的地點,遇到一個穿著很符合行為需要的賣刀人。   林沖在東京是有一定知名度的,這讓賣刀人跟著林沖不斷念叨也有了合理性。看了刀,快速議價後,叫賣二千貫(折算約百萬)的刀林沖以半價買下。林沖問刀的來歷,賣刀人的說法和問及祖先時的“若說時,辱沒殺人”都非常合理,與後麵楊誌的情況都極其相似。林沖人善,體諒賣刀人的羞處,就此結賬。   林沖很喜歡這把刀。這把刀本身很好,是武官的好工具;此外它也可以是給林沖增加和領導共同語言、增加私下接觸機會的道具。無論從長期自身需求,還是當下和高俅找溝通機會的需要,這對林沖本來該是個好東西。   再轉天,早上九點來鐘,兩個承局來喊林沖。“太尉鈞旨,道你買一口好刀,就叫你將去比看。太尉在府裡專等”。林沖隻覺得“又是甚麼多口的報知了”——多半以前發生過“多口的報知了”的同性質事件。由於前段時間高俅應該業務繁忙(孩子生病都不能自己去看,還得晚上聽結果),這看起來是高衙內事件之後林沖和高俅的第一次獨立接觸,還是私下性質的接觸。在林沖的眼裡,這是拉近和領導關係,甚至還可以是溝通過往事件、提醒高俅約束高衙內的機會。   剛出門,林沖跟上兩個承局,立刻就意識到不對:“我在府中不認的你”——高俅府上的人大部分我都認識。兩人說自己是新來的。有點巧合,也算正常。進到廳前,林沖自覺停了腳;兩人說“在裡麵後堂內坐地”。這也很合理。林沖過了屏風;又停了腳。兩人表示後堂不是這個後堂,還得往後,喊你進去。於是帶林沖一直到府內一個以前沒到過的地方。   一盞茶時間,沒有響動,恐怕是暗裡有人看著,等林沖進堂。林沖產生懷疑,開始采集信息,探頭一見到匾額,並未進去,馬上回身,就被高俅堵在白虎節堂口(看文中不能肯定是在白虎節堂內外)。高俅知道林沖不是刺殺他的,因此可以給林沖扣上刺殺的帽子;林沖無法擁有對證。高俅沒有私設公堂,走的是官方程序“解去開封府”,但此時已淩駕於開封府尹之上“分付滕府尹好生推問勘理”。   林沖辯解了兩句,高俅在“就把寶刀封了去”中透露出了信息——此時刀未拔出,高俅如何知道並承認是寶刀?既然說是寶刀,怎麼刺殺高俅還非得用把配得上身份的珍品不成?於是林沖明白過來爭辯毫無意義,隻能和開封府尹去陳述事情、求取公正。此局雖然產生效果,但高俅行為舉動全程落在“左右排列軍校”眼裡,其實客觀來說是有蹤跡可尋、有翻車風險的。   這輪事情應對,林沖確實沒了辦法。能否扣住一個承局,保留證據?林沖的已知信息是高俅喊人來叫自己,那就算林沖扣上一個承局不讓離開,一是這個承局可以借口說另一人久去不回,自己去看看情況再給林沖個通報,從而走掉;二是這個承局往堂裡走,林沖跟還是不跟?如果跟了,一起被抓住時,承局可以翻供,說是林沖持刀脅迫於他。高俅本來是為冤枉林沖而來,自然由著承局說。至於對質,如果高俅能讓底下人和林沖對質,那麼“左右排列軍校”隨便捉上幾個,也沒有什麼區別?總不會需要高俅自己一人見證、單人押林沖去對質吧?   但在這裡,林沖發現過三次巧合,其實是應當加強警惕的。承局未曾見過、廳前堂裡兩次停腳,林沖的下意識反應其實已很敏感,隻是依然不夠絕對冷靜。但其實難怪。高衙內生病的信息林沖無法獲取;以林沖的正常信息獲取範圍,要推導出此前賞識他、快要升他官的高俅今天剛剛有空,就突然要翻臉對他下手,實在沒有可能。就算有高衙內身邊幫閑給林沖報信說高衙內生病,按正常邏輯也沒法推到高俅立刻親自下場做局陷害的地步。可惜不論主觀或客觀分析,哪個事件發生的概率應該如何,人的生命隻有一次。遇到了是什麼情況,就是什麼情況,當事實發生時,無論它多不可能,自己是撞到了什麼小概率事件,那也已經是冷冰冰的事實。   在開封府,林沖選擇了極為客觀的陳述態度,冷眼看得事實清楚,並承認“是把陸虞候家打了一場。兩次雖不成奸,皆有人證”,沒有扭曲事實,相信公法、秉持道義。   我曾想過,如果林沖選擇故意翻供,進而爭取得到對質辯解的機會,是否可能得到更好的出路?例如陳述自身未到白虎節堂,僅在太尉府堂中,是太尉栽贓冤枉;這樣是否能得到來人對質?如果說當時的痕跡勘查能勘查出腳印,那應當能勘查出腳印邊上還有兩人入堂而去;如果說勘查不出腳印,那僅有太尉府人證的情況下,能否給林沖定罪,畢竟林沖可以問證人,既然你看見我在堂內,為何不來製止,而要觀望;那隻能說成是高俅帶人剛回,撞見林沖帶刀在堂前;這種情況下,林沖是否能找到路人證據,證明自己入府之前有兩人帶領?我也不清楚以當時法度,這算孤證還是算證據充足。而這種狀況下,林沖經過抵賴後得到的所判結果和“腰懸利刃,誤入節堂,脊杖二十,刺配遠惡軍州”會是哪個高、哪個低。   而此時林沖算是一直順風順水的武官二代,還未充分體驗世間的不公,應算是從自身道義出發、選擇誠懇陳述,沒有偷奸耍滑,期待司法公正。“府尹聽了林沖口詞,且叫與了回文”,並沒有當堂決斷,給自己留出采集更多信息、分析和思慮的空間。   案件事實應該不算完全沒有蹤跡可循,隻是原告一方實在惹不起,府尹和孫定都不去想從太尉府下人處拿問事實、獲取證據的可能性。此時事實對府尹來說其實可以算是非常清楚,要是揭開、選擇正常勘查,則明確是和高俅作對;不勘查,則是選擇冤枉林沖。孫定雖然點了承局抓不住,但如果僅論法理勘查,高太尉身邊的人員客觀上肯定見證了異常過程;如果真想還林沖正義,抓這些人多半是可以解決問題的。但是,這個決策將相當於讓開封府和官家麵前的紅人高俅翻臉,開封府並沒這個決心和意願。   於是在得罪高俅和冤屈林沖之間,開封府選擇了冤屈林沖。孫定固然挽救了林沖,但也隻是在冤屈的程度上盡量減輕了點。孔目孫定以“南衙開封府不是朝廷的,是高太尉家的”幾句話裝傻刺激府尹的權力欲望,關鍵更在於拿出了“著他招認做不合腰懸利刃,誤入節堂,脊杖二十,刺配遠惡軍州”這一照顧高俅麵子、事實上解決了高俅問題而依然冤枉林沖,隻是不直接由開封府致林沖於死地的方案。即便如此,也是“滕府尹也知這件事了,自去高太尉麵前再三稟說林沖口詞”,才讓“高俅情知理短,又礙府尹,隻得準了”。此時的高俅已然權勢熏天,但也還未能充分隨心所欲。開封府麵上似乎做了好人(事實上也確已難能可貴),實則結果上依然選擇成為了高俅幫兇,公府私用,上一個時代“府尹把高俅斷了二十脊杖,迭配出界發放”也許存在過的司法公正已無從實現。   此外,“就此日”這個用語也有隱藏信息的嫌疑。因流傳遺失問題,我不能肯定全書中是否僅有林沖這一例不在牢裡蹲上兩個月,而是急著趕走的判例(按時間推算,楊誌也沒蹲足兩個月牢,但文字上又寫蹲了兩月)。這個判法很可能是不合當時一般規矩的,有高俅急著把林沖趕走,於是府尹破壞法度、替高俅抓緊掃除障礙的含義在內。找書苑 www.zhaoshuyuan.com   此外,這個過程,前後文如果時間要對得上,“前月二十八日”需要理解作上上個月,而不是“前一個月”,即後麵的這些事情發生在五月間。從魯智深演武是三月二十八日起算,到高衙內病重(老都管說是前月二十八日,距今一月有餘)應當已經進了五月。老都管說高衙內病重後,高俅用兩天時間害了林沖。林沖到開封府陳詞也說是前月二十八日,時間隻能是在五月裡;如果理解作四月,則三十日卡不住。此後“就此日府尹回來升廳,叫林沖除了長枷”後,林沖上滄州去,則是“六月天氣,炎暑正熱”。這樣反過來推算府尹“再三稟說”了幾天時間,才算比較合理。如果前月指上個月,即事件發生在四月,則府尹要和高俅稟一個多月,這個不太至於。而高俅話裡“有人對我說,你兩三日前拿刀在府前伺候”,如果指的是林沖打破陸虞侯家並守三天事件,則高衙內病的發展就三兩天時間,其速度也未免太快了些。這些地方最初版本可能有著嚴密的時間邏輯,並在時間邏輯下隱藏著信息,現在的模樣有可能是流傳過程中傳播者並不理解緣由、自以為是解釋修改而出現的問題。   至此,白虎節堂一事,高俅以一己之私妨害宋朝公務,既失私刀(寶刀)又失公刀(林沖),直至全事結束也依然一無所得、空害國家資產、空損國家力量;開封府尹雖已算作周旋,但實際則屈從高俅勢力之下、為虎作倀,再無司法公正。王進迷失、高俅勢力擴張。朝廷法製執行與民間道義認知之間的分離已見端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