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判流放。張教頭出資打點防送公人。林沖陳詞休妻。 “雖不曾生半個兒女,未曾麵紅耳赤,半點相爭”聲明二人沒有矛盾、不是娘子責任問題;“小人遭這場橫事,配去滄州,生死存亡未保”聲明自己已失去保護能力;“心去不穩,誠恐高衙內威逼這頭親事”爭議較多,我傾向於解釋作擔心高衙內追殺自己,至於是真心還是托詞另說;“青春年少,休為林沖誤了前程”,不想因為自己的緣故,限製娘子的選擇空間。整段話基本把休妻的原因說的明白,即林沖自承無力護佑,任憑娘子自取,且責任歸在林沖自己身上。 此時林沖因被判罰遠去,在東京對其娘子的保護能力已降為零;而婚姻關係則對其娘子有一定約束。解除約束後,如果對方依舊選擇自己這邊,則約束存在與否並無區別;對方做其它選項,則自己對其並不妨礙。所以這份休書我並不認為有賣妻求榮之過,純屬解開枷鎖,放任自由;如果林娘子要選自保的道路,這份休書至少能讓她少些身心折磨。 在這些較為淺顯的內容之外,此外這份休書其實還提供了一個選擇空間。而這也是林沖已無力去完成,但對張教頭和林娘子來說,依然存在的可能選擇。比如說在這份休書之後,張教頭可以把林娘子名義上訂婚給類似後文宿太尉(有道義的高官)的子侄,則林娘子可以自保、高衙內對其也無法產生危害。如果事情向這個方向發展,林沖後續若能回來,必然不會在意,可以再休再娶。 當然,這種可能性隻能說理論上存在。實際是否可行,還取決於很多其他外圍因素,張教頭、林沖能產生的影響微乎其微;但畢竟這一可能理論上確實是存在的,林沖的休書至少還能支持這種可能,而不是當張教頭找到希望的時候,發現限於婚約,此路不通。 從發言來看,張教頭的處事能力恐怕比不上林沖。張教頭過於堅持道義,剛則易折。隻是可憐林沖如此委屈求全,也依然被追至無路可走。外力過重的情況下,雖然本人盡量彎曲自身,也還是不能保其不折。 有人分析認為林沖休妻是向高俅投誠。如果林沖休妻是為投誠,則此時林沖至少應該交待張教頭,把休妻一事在適當時候通報給林沖某個京城故交,由那個故交去和高衙內報告。林沖在東京活動那麼多年,自身名聲很響亮,相識的人極多。高俅陷害林沖,這些相識考慮未來在東京混下去的需要,不敢來送別、展現和林沖的關係,這屬於正常現象;但林沖如果要向高俅投誠,則不可能找不到幾個願意幫把手的舊識同事。 休書寫罷,林沖準備出發。陸謙在酒店裡托酒保找走兩個公人。這時最怕林沖服刑期滿或遇到大赦返回的人已不是高俅或高衙內,應該是他。 陸謙吩咐兩個公人盡快殺死林沖,拿證據回報。董超貌似推托後,薛霸做主答應。這裡陸謙的行徑雖然口說是高太尉安排,我也並不能確定高太尉與此次安排無關,但是我依然高度懷疑這次可能是陸謙的個人行動。 首先,陸謙給出十兩金子,參考折算四十萬;林沖買刀的成交價都比這高。我們不知道張教頭和林沖家裡在兩個差官身上用了多少錢,但應該至少是可比的,否則董超起意想要價的可能性比較低。以林沖可能與陸謙在同一等級上的家庭背景,如果真是高俅要追殺林沖,拿出的錢應該更可能傾向於高一個檔次,而不太可能是吝惜錢財、以勢壓人。畢竟對高俅來說應該是牽扯少些、乾凈些更好;尤其高俅認為此事對救自己乾兒子的命有關,不至於出的錢不夠大方、壓不過林沖家裡——當然這隻能構成疑點,無法作為證據。雖說高俅肯定對林沖家底有一定的了解——刀是高俅安排賣的,但還有其他可能妨礙這個邏輯過程。比如說高俅本來給夠了錢財,但是陸謙想從中克扣點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,雖然這種可能性應該接近於忽略不計。 陸謙話裡“若汴梁府但有話說,太尉府自行分付,並不妨事”,貌似表示了這次安排來自高俅授意,但實際上,這個說法並不能構成此事是高俅交待的充分證據。首先此事向下發展,如果林沖死了,汴梁府有多少概率會因一個死林沖來找高俅?如果真找了,高俅知道是底下人出於“對高衙內的好意”——這是說得過去的——去額外辦了這事,也不可能對陸謙有什麼意見,更不用說去考慮追責,最多是不獎勵,根本無責要追,所以本來也不妨事。所以陸謙即使沒有高俅的交待,是他自己做主要辦這事,這話他也完全說得出口。 董超起口回絕陸謙,這是很明白的要價行為,不是真的拒絕害林沖:“亦且本人年紀又不高大,如何作的這緣故”,這句話轉譯出來,應該是“你要我做這事,你該給夠我養老分量的錢”。而薛霸的反應,則宜理解作是在勸告董超不要要價。不管陸謙是否真是來自太尉府的交待,僅就辦上這件黑事、搭一條靠近殿帥府的線的價值,就值得兩人出手了。你敢要價,可得小心對方要你的命——“高太尉便叫你我死,也隻得依”。 見薛霸接受條件並承諾後,陸謙“大喜”,並再許諾十兩金子——這基本可以認為是他自己能做主追加的,否則一開始就應該提出來。陸謙的“大喜”是此事為陸謙假托太尉府安排的又一個疑點。 如果這事來自太尉府安排,薛霸痛快接受後,陸謙確實應該高興一些,但何至於“大喜”?因為安排來自太尉府的話,陸謙應該底氣充足,所以他更合理的反應應該是“算你們兩識相,免得我還要再次回稟高太尉、多點麻煩”。而如果前一刻陸謙恐怕確實有些為難、底氣不足,因為此事並不是真的來自高俅授意,所以無論是兩個公人要考較他的勢力還是他的錢財,他繼續出牌會有為難之處,那他此時見為難之處沒了,隨之大喜就完全順理成章——當然,這也隻能構成疑點,因為他辦事順遂、且可能可以保留高太尉更多辦事費用給他自己,所以他大喜,這種可能性也是能成立的。 除這段表現外,後文裡還有一處信息,加大了此次安排是陸謙單獨行動的可疑,是時間。從林沖六月天氣離開東京、算上柴進耽擱七天,大概二十多天到達滄州來看,董超薛霸返回東京應該是七月底,不會晚於八月初;風雪山神廟後林沖在柴進東莊住了五七天,再去梁山行程十數日,遇到暮冬天氣,是臘月。則風雪山神廟時最晚是十一月初。陸謙到滄州,距離林沖被安排去草料場是六天。算上行程,則陸謙被從東京派出的時候,最早是十月初。中間至少間隔兩個月,多的話甚至可能有三四個月。這至少兩個月發生了什麼? 董超薛霸辦事失敗,不可能回去敢對陸謙隱瞞、甚至躲開陸謙,那是不要命了;所以陸謙最晚八月初就能收到消息。如果本來就是太尉府的命令,高俅八月初收到消息,知道自己安排的事情失敗後,為何要等兩個月再安排下一次行動?這兩個月他能改主意、嫌滄州太遠追殺成本太高就放棄對林沖的追殺了?那何必十月再派陸謙富安兩人去追殺林沖?而如果這次是陸謙自己獨立行動,邏輯就顯得很順暢。找書苑www.zhaoshuyuan.com 董超薛霸回報後,陸謙根本無法第一時間和高俅提起此事,因為高俅原本沒做這項安排,陸謙能說什麼?直到高衙內身上再有事發,或高俅從別的途徑知道了此事,才再安排陸謙富安出來行動,後麵這輪幾乎成了完全的獨立事件,自然和前麵沒有時間上的連續關係。 後文裡還有一處,在董超、薛霸再次出場的地方,提到他們回來後因任務失敗,被高太尉尋事刺配北京。這一點則更偏向於支持此次策劃是高太尉直接安排的可能,但也依然不能排除是陸謙私自行動、而後從開封府途徑上被高太尉直接獲知結果、高太尉發現自己背上了追殺林沖的黑鍋;高太尉生氣之下讓陸謙辦事辦透,並派富安隨行監視,因此延誤了兩個月再來追殺林沖。 因此依托於目前流傳下來的文字,對這次事件的主事人問題,目前我在書內隻能算找到不構成決定性證據的疑點,我不能對這個問題形成有足夠把握的判斷。 至此,董超、薛霸(可能是“動鈔、辥罷”)接受委托,準備送林沖上路。 這部分不寫魯智深來送,給後文伏筆。林沖其它相識不來相送算正常,魯智深此時不送,其實就讓人覺得不符合其魯莽義氣個性。這個伏筆隨後自然揭開。作者的文章往往故意存在這種沒寫的地方,讓人容易忽略。這種手法,越往後越多,甚至到後來成為常態,隻在蹊蹺的言語中提示,讓讀者自己琢磨,不給正文回應。配上數百年流傳出現的謬誤差錯,許多地方實在真假難分。個人看到的隱藏內容,會盡量列上,以供參考。